Article 5
In force下列主体可以发行自贸离岸债:
(一)境外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组织;
(三)境内企业法人的境外子公司;
(四)境内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
(五)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同意的其他主体。
前款规定的发行主体应当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以及反逃税的监管要求。
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境内企业法人应当符合国家宏观调控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