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发行主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内部治理机制和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

(三)具备良好的债务偿付能力;

(四)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主要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当局规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