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副中心条例/第六章 智慧城市第四十三条有效城市副中心应当以数智赋能经济社会发展为重点,有机衔接市、区智慧城市建设规划,充分复用既有建设成果,推进设施联通、数据融通、平台互通、业务贯通,建设智慧城市,提升城市规划、建设、运行、治理智能化和精细化水平。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