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统筹协调、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本行业、本领域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