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组织建设,监督、检查本区域消防安全状况,督促各类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实施依法委托的消防安全行政管理职权以及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加强防火安全巡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协助开展消防安全治理工作,发生火灾时协助组织疏散人员、扑救初起火灾,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