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扬州古城消防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三十一条有效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应当设置应急照明灯具,并在明显位置设置疏散指示标识。对外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技术规范设置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并根据实际情况限制使用方式和同时在场人数。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