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应当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建筑活化利用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消防技术指引。

明清历史城区内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改造利用,确因保护需要等原因无法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由广陵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指导建筑所有权人或者改造利用人编制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并组织专家对防火安全保障方案进行论证,经广陵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防火安全保障方案作为开展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监督检查的管理依据。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