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客运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工作。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数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工会、税务、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