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纳入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综合考虑人口规模、交通流量、交通结构、出行需求、绿色环保等因素,引导市场合理配置运力规模和结构。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