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做好运营前行车安全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标识完好;(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行为规范,礼貌服务;(三)保持车身外观整洁,车内干净卫生、无异味;(四)不得拒载、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五)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人员;(六)按照规定使用车载终端设备,车载终端设备发生故障、损坏的,应当及时排除故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