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服务第二十五条有效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终止服务:(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或者违禁品以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二)侮辱、殴打驾驶员或者抢夺方向盘等侵害驾驶员合法权益或者妨碍驾驶安全;(三)强迫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