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网约车经营者和网约车聚合平台不得凭借用户数量、行业控制能力、市场依赖程度、资本优势,或者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侵害乘客、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