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对其负责的港口基础设施进行维护,按照下列规定测量港池、泊位水深,并将测量结果和水深资料报送海事管理机构:

(一)回淤或者冲刷较严重的港池、泊位,危险品泊位每六个月至少进行一次测量;

(二)其他港池、泊位每十二个月至少进行一次测量。

Local Regulations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