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第十三条有效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的需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体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