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安装燃气安全保护装置或者未保障其正常使用的,由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