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燃气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抛锚、拖锚、掏沙、挖泥的;(二)在高压、超高压燃气管道设施控制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5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