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安装燃气安全保护装置或者未保障其正常使用的,由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2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