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倒灌液化石油气或者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或者损坏瓶体及附件的;

(二)擅自变更瓶装燃气用气场所,或者出借、借用瓶装燃气的。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