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燃气条例/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第四十七条有效燃气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5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