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燃气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2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