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燃气条例/第六章 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第四十八条有效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与发展改革、规划资源、市场监管、交通、商务、房屋管理、公安、应急、城管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加强工作联动,推进相关行政审批、执法等方面的业务协同和信息通报,提高燃气安全综合管理水平。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5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