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燃气条例/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第四十四条有效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将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未告知保护方案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通知燃气企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5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