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资料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和技术资料交底,燃气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通知燃气企业,燃气企业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确定的安全保护措施。
施工单位发现地下燃气管线实际情况与交底情况不符,可能影响地下燃气管线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作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通知燃气企业进行现场处置。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