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二十三条有效在文明经营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诚信经营。(二)明码标价。(三)礼貌待客。(四)依法依规开展广告宣传。(五)不得强制交易。(六)不得制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七)不得违反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得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内居住。(八)其他应当遵守的文明经营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