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在文明旅游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当地文化传统、宗教信仰、风俗习惯。
(二)爱护文物古迹以及其他历史文化遗产,不得乱刻画、张贴,不得攀爬、损坏文物,不得违反规定拍照、录像。
(三)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花草树木,维护景区景点环境。
(四)遵守景区景点秩序,服从管理。
(五)旅行社和导游应当向旅游者告知旅游文明规范,讲解旅游目的地风俗习惯、宗教禁忌等注意事项,引导文明旅游。
(六)文明露营,爱护营地环境,不得随意丢弃垃圾;严格遵守防火规定,防止火灾发生。
(七)其他应当遵守的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