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乡村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村规民约,树立文明乡风、淳朴民风。

(二)邻里之间和睦相处,依法、友善处理矛盾纠纷。

(三)保持房前屋后整洁卫生,按规定圈养家禽家畜,及时清理畜禽粪便。

(四)爱护文化、娱乐、体育等公共设施。

(五)不得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上晾晒稻谷、柑皮等农作物、农产品或者堆放物品。

(六)自觉保护古树名木、古民居、古村落等乡村人文和自然资源。

(七)不得违规建造、改建房屋。

(八)其他应当遵守的乡村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