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政公用设施的各类检查井、箱盖或者覆盖物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市政公用设施养护规范,出现缺损影响使用和安全时,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