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政公用设施发生故障时,设施维修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修复,并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碍抢修作业。

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