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养护、维修第三十八条有效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的市公用设施,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养护、维修。单位、组织或个人投资修建的市政公用设施,除交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养护、维修的外,由投资人负责养护、维修。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