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及其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维修制度,推广、使用新技术、新设备,保障设施的完好和安全运行。

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及其设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要财物和故意拖延、刁难用户。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