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施管理/第五节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第三十六条有效开辟、调整客运线路、站点,设立或移动、撤销公共交通设施由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