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毗连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的建设工程,在施工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排水、防洪设施不受损坏。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拆除、改动排水、防洪设施的,须经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批准,拆除、改动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