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施管理/第二节 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第二十四条有效禁止下列损害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的行为:(一)盗窃、毁坏排水井盖、井箅、阀门、管道;(二)向排水、防洪设施内倾倒垃圾杂物和排放不符合标准的污水和其他有害物质;(三)拦渠筑坝,设障阻水,堵塞排水、防洪管渠;(四)在排水、防洪设施及其保护范围内取土、挖砂、破堤、填埋、堆物、垦植、打井和修筑建筑物、构筑物;(五)擅自连接、更改排水管线。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