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施管理/第一节 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第二十三条有效在城市道路、桥涵及其保护范围内敷设管线,设置广告牌匾,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经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批准。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赔偿。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