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施管理/第一节 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第二十二条有效占用城市道路,应当向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定。挖掘城市道路,应当向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交纳工程修复费用,工程修复费用的收费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