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施管理/第一节 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第二十一条有效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防围或醒目位置悬挂许可证,设置施工公示牌;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由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检查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