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规定第六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居民消防安全意识。消防救援部门应当开放消防救援站,设立基层消防宣传教育站点,为群众就近免费接受消防培训提供便利。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知识、火灾警示案例等公益宣传,对居民住宅区火灾隐患及其整治情况进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