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消防救援、应急管理、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相关规定,编制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布。

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清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并加强协同联动。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