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条例/第二章 检疫申报第九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设置的检疫申报点、受理申报检疫的途径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