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制定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计划,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