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实行申报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

动物检疫申报点负责检疫申报的受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