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以及提供动物、动物产品检疫重大违法案件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