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