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九条有效对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措施,给予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等相关待遇。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