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