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七条有效官方兽医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时,应当持有官方兽医证,并对检疫结果负责。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