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动物、动物产品检疫信息化建设,在养殖、检疫、屠宰、流通、无害化处理等方面实现数字化、智能化管理,建立动物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可追溯体系,提升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监督能力。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