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条例/第四章 屠宰检疫第二十五条有效屠宰加工场所应当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配备人员数量以及条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