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