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条例/第四章 屠宰检疫第二十四条有效官方兽医应当填写屠宰检疫记录,回收进入屠宰加工场所动物所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